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鄭州要為保護562.42平方公里的濕地立法了。5月24日,《鄭州市濕地保護條例》(以下簡稱“條例”)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。
“鄭州現有濕地56242公頃,濕地資源相對稀缺。”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范強說,近年來鄭州市保護濕地取得了一些成效,但是濕地保護范圍不明晰、保護措施和力度不夠、擅自占用甚至破壞濕地等問題依然存在。
條例有哪些亮點?
條例指出,鄭州市將對濕地實行分級分類保護,滿足三個條件,可建立市級濕地公園,即公園規模在6公頃以上,濕地面積所占比例不低于50%,濕地生態系統完整,周圍風貌完好;濕地生態系統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主體功能具有示范性;濕地生物具備多樣性或者生物物種獨特,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、宣傳教育價值。
在濕地保護范圍內從事旅游、餐飲等經營活動要符合濕地保護和建設規劃。違反規定在濕地保護范圍內違法從事旅游、餐飲等經營活動的,將由市縣(市、區)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。此外,濕地掛牌也不是想掛就能掛,條例規定擅自命名、掛牌濕地公園,處以5000元以上2萬以下罰款。
另外,條例規定了濕地保護范圍內禁止的“十二種行為”。包括:開墾、圍墾、填埋濕地;擅自挖塘、取土、采砂、采石、采礦;獵捕鳥類,拾撿鳥卵;擅自投放有毒有害物質,傾倒廢棄物;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等。
對于這些禁止行為,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。如:在濕地內燒烤、野炊或者焚燒濕地植被,將被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;撿拾鳥卵,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;擅自挖塘采石,處以每平方米500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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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5919

